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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姓相關規定

●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,被認領、被收養或終止收養、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,得申請改姓;夫妻任一方得申請以本姓冠配偶姓氏或回復本姓,但回復本姓,在同1段婚姻關係中,以1次為限。 ●民法第1059條規定,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時,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;子女在未成年以前,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;子女如已成年,經父母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,各以1次為限。 ●民法第1059條規定,父母離婚、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、父母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,或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,且有事實足認子女的姓氏對其有不利影響時,父母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。法律諮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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