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者來信問:

念大學的弟弟獨自在外租屋,日前租屋處遭竊賊闖入,筆記型電腦被偷走,竊賊幾天後被逮,弟弟得知筆電被竊賊以5000元典當,要求當鋪返還,當鋪卻要他至少以5000元代價贖回,合理嗎?

當鋪不是涉及收受贓物,怎麼要失主自己付錢贖回?弟弟也是受害者,有什麼方法能保障自身權利。

粘舜權律師答: 一般財物遭竊、遺失,流到第三者身上,依據民法949條規定「占有物如係盜贓、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,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2年以內,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。」因此,財物倘若被竊或遺失,即使現在占有人為善意,不知道所取得的是贓物,失主仍然可以從被竊時起「2年內」向該善意占有人要求取回。

但民法950條又規定「盜贓、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,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,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,以善意買得者,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,不得回復其物。」因此,現在占有人若是向販賣該物品的店家所購買,而且是善意不知道取得的是贓物,遺失者若要取回,必須支付占有人購買該物品所支出之價金,才能取回。

你弟弟可以在失竊起2年內,不需要支付價金,即可向當鋪業者要求取回筆電,當鋪不可以要求支付價金,若當鋪仍拒絕返還筆電,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。免費法律諮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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