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姦情留影不算證據  情婦無罪

 

 

女遮臉姦情留影不算證據 「不要照」 法官認定外遇男自拍算偷拍 台中市女子洪頤欣被控與已婚男子廖榮輝有婚外情,廖妻持廖拍攝兩人的性愛影片告上法院。台中地檢署認為性愛影片是自拍的,證明兩人有婚外情,將洪女起訴。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洪女否認與廖男嘿咻,法官並認為性愛影片是偷拍的,沒有證據能力,判洪女無罪。

性愛影片是自拍還是偷拍,是被告洪女有沒有罪的關鍵。依法院勘驗畫面,一名女子半遮臉說:「你不要給我照相(台語)。」廖男辯:「我哪有給妳照。」法院從女子動作和語氣認定女子拒絕拍攝,所以性愛片是廖男偷拍。 法官可權衡是否採信 判決書並解釋,無故竊聽竊錄罪,可判三年以下徒刑,妨害家庭相姦罪則是一年以下的罪,該段影片是廖男偷拍,屬犯罪所得,不能用刑責較重且違法取得的證據做為刑責較輕罪的證明。

檢方則認為這不是偷拍,而是自拍。因洪江女說:「你不要給我照相。」語氣聽起來有「不要在那裡亂(台語)」的意思,非指拒絕拍照,且廖男坦承通姦,又有他稱江女為「老婆」的簡訊,佐證兩人有婚外情。 律師許智捷指,此判決和人民法律認知有落差,「證據內容無合法或違法問題,而是取得手段是否合法,妻子拿到手機過程合法,畫面就能當證據。」 律師莊慶洲說:「私人違法取證,會被法官認為無證據能力,但法律也賦予法官權衡空間,不見得所有法官都會認為這段畫面不能當證據。」

傳簡訊稱二奶「老婆」 法院指出,二○○八年間,廖妻發覺丈夫廖榮輝(二十六歲)行為有異,察看他的手機,發現內有他與一名女子的性愛畫面,以及傳給洪女(三十三歲)簡訊稱:「老婆好愛妳唷也每天都有想妳」、「老婆有空嗎打給我」,控告兩人妨害家庭。 廖妻後來撤回丈夫的告訴,只告洪女。法院審理除了認為影片是非法取得,無證據力,另因檢察官也無法證明洪女曾收到簡訊,內容也不能證明兩人通姦,判洪女無罪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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