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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夫妻未辦登記 綜所稅須合併申報

 

 

所得稅法規定,夫妻須合併申報,但如果在年度中離婚的夫妻,該要怎麼報稅呢?國稅局提醒,協議離婚的夫妻要向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,綜所稅才能各自申報,否則還是視為婚姻存續中,要合併申報。

台北市國稅局指出,夫妻在年度中協議離婚者,如果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,表示離婚並未生效,所以還是得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。如果未依法合併申報,除了補徵所稅額之外,還要依照所得稅法規定,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。

根據民法規定,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。因此,國稅局以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,離婚生效日是自登記日起算,只有離婚生效,個人綜合所得稅才可以個別申報。

舉例而言,民國98年協議離婚並且向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,則民國99年申報98年度綜所稅時,就可以各自恢復單身申報;如果是98年協議離婚,但卻未向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,則視為婚姻關係持續中,因此99年申報98年度綜所稅時,夫妻就必須合併申報。

不過,實際情況可能是兩願協議離婚,卻因為沒空,或是剛好協議離婚接近年底,而無法趕在民國98年結束之前完成登記,但現在兩人要合併申報有困難,或是不願意找對方合併申報時,還有一個解決辦法,就是98年度綜所稅各自申報,但是在配偶欄中還是填寫對方的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,並且註明已分居,這樣可免夫妻因分開申報而受罰。

國稅局提醒,不同的離婚方式,生效日期有不同的算法,如果是兩願協議離婚的夫妻,離婚生效日是以向戶政機關完成登記之日起算;但如果是法院裁判離婚,則是判決確定時間為離婚效力發生的期日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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