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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偶詛咒 有恐嚇嫌疑

 

 

放符咒、寄人偶詛咒,到底有沒有犯法? 律師林金陽指出,刑法恐嚇罪是指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等事通知他人,受惡害通知的人心生畏懼而不安,而加害是指將要使之受損害,兩要素須具備,才構成恐嚇罪。


放符咒、寄寫有「死」字的人偶娃娃,收件者雖會心生畏懼,但若沒有加害的字眼,恐嚇罪難成立;如果上面是寫「我要殺死人」等字語,造成收件人害怕,就算是恐嚇。


例如以前曾有人揚言要殺死前總統李登輝,但李前總統公開在電視上說他不害怕,即使有加害字語,恐嚇罪也不成立。


但陳姓婦人在娃娃上貼有對方的照片,陳婦可能涉及違反民法的侵權行為。



台北地院去年底則有一起判決案例,一名林姓女子與鄰居有糾紛,向葉姓女子說,「我知道妳媽媽在路口收紙,希望妳媽媽最好是跳樓摔死或被車撞死」等語,檢察官依恐嚇罪起訴,但法院審理時認為,葉母是否跳樓或車禍等,取決於自身的自由意志或偶然意外事故,非林女直接或間接可控制,因而認定算「詛咒」,不涉恐嚇,判無罪。


民俗專家李寶全說,收到單純符咒、玩偶等物,雖沒有危害但多數人會心生恐懼,建議可以尋求宗教信仰,例如祈禱或到寺廟上香化解即可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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