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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探兒 免分擔生活費

 

高雄小禛問:
我與夫自行離婚到戶政事務所登記,離婚證書內有記載小孩監護權、探視權協議,請問這樣有法律效力嗎?離婚前是否應要求先生的一半財產?有時要去探視小孩都被前夫阻擋,還被他惡言相向。請問我要去探視小孩,需要付小孩的生活費、教育費嗎?
律師林倍志答覆:
離婚的要件,依《民法》規定兩願離婚必須有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,才能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。只要具備以上要件,離婚就有法律效力。你與前夫離婚協議書記載對小孩監護權、探視權等對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,依《民法》第一○五五條第一項規定,具有法律效力。


請求分配剩餘財產
若你與前夫結婚時,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,依同法第一○○五條規定,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,可以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。就是以夫妻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,各自扣除婚姻關係期間的負債後,以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。若你是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,就可以打官司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前夫,請求分配「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」。


探視被拒可提訴訟
你前夫無權拒絕你探視小孩,探視小孩也不須以支付生活費、教育費為前提。如果你前夫拒絕你探視小孩,你可依《民法》第一○五五條第五項規定,向法院提起探視小孩的訴訟,請法院裁定你探視小孩的方式及時間,或是依《民法》第一○九○條,請求法院宣告停止你前夫的親權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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