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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列失蹤人口 可舉證訴離
小強問:
我的老婆十個月前丟下三個小孩離家出走,從此毫無音訊,把小孩留給我一個人照顧。我不想等她,大約在兩個月前,我去警察局報案老婆失蹤,警方已把她列為失蹤人口,我現在想要打離婚官司,該怎麼做呢?
律師答:
依照《民法》規定,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,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,小強可以到夫妻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訴請離婚,若對方還有其他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,如重婚、通姦、虐待等,也可一併主張為離婚事由。
依小孩利益判監護權
在實務上,誰提起訴訟誰就要負舉證責任,法院若認定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,通常會准許離婚。法院若判決離婚,小強還得面臨子女監護權、探視權、扶養費與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等複雜問題。
法官會依照小孩最佳利益來判斷監護權歸屬,喪失監護權的一方保有探視權,法院會安排一定時間讓對方行使探視權。此外法院若判決單方獲得監護權,對造仍得負擔一定比例的扶養費,但該出多少錢,要以小孩實際支出為限。若無法舉證,法院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支出作為判斷基準。
如果小強結婚時沒約定使用何種婚姻財產制,就適用法定財產制,意即婚前財產,名字登記誰的就屬於誰,但婚後增加的財產,少的一方可向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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