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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外遇知情半年內可告通姦

 

徐先生問:
我在一九九二年七月與妻子結婚,隔年八月生下一個女兒,但二○○九年九月她才跟我坦承,女兒不是我親生的,而是我們婚後她與前夫藕斷絲連所生,我當下感到身心俱裂,為維繫家庭和諧我選擇原諒妻子,但我無法原諒妻子的前夫,想請問,事發至今已經十幾年了,我還可以對前夫提出刑事告訴或者求償嗎?


律師答:
通姦罪屬告訴乃論之罪,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二三七條第一項規定,必須在配偶知悉通姦對象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。如果根據讀者所述,早在二○○九年九月就知道妻子與前夫通姦,迄今卻未為告訴,則本案已逾告訴期。


追訴期長達十年

即使沒有超過告訴期限,因通姦罪屬最重本刑一年的有期徒刑之罪,依現行《刑法》追訴期長達十年,就算讀者來得及提告,也會因犯罪時間超過十年而不能追訴。不過因本案通姦行為發生在二○○五年修正前的舊《刑法》時期,當時有關通姦罪的追訴期只有五年。


前夫的行為雖已侵害讀者之配偶權,讀者可依《民法》中侵權行為相關規定,向前夫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。只是同法規定:「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有侵權行為時起,逾十年者亦同。」因此徐先生的民事求償權,也已逾十年消滅時效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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