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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言語暴力不顧家 可訴請離婚

 

我先生六年來沉迷電玩,偶而會以言語暴力相向,我提出分居並帶孩子搬家七、八個月,日前被他看見我和男性朋友在公共場合牽手,他威脅我立刻復合,但我想離婚。請問,先生經濟條件看起來比我好,我則因幫他媽媽揹債經濟狀況較差,我可訴請離婚並爭取到孩子監護權嗎?當初兩人共同居住的房子登記在我名下,貸款都是我先生在付,我可把房子賣掉嗎?


律師答:
依《民法》規定,邱小姐的先生必須具備重婚、意圖殺害對方或與他人性交等法定事由,邱小姐才能夠到法院訴請離婚。


經濟非判監護權重點
依來信陳述的內容看來,邱小姐的先生從未將心思放在家庭上,且又曾對妻小發生過言語暴力,再因雙方已分居達八個月之久,是有可能符合《民法》第一零五二第二項「雙方婚姻顯有破綻而難以維持」的離婚事由,但這須由法官依照個案實際情形判斷。
關於孩子監護權部分,父母各自經濟因素已非考量重點,法院多會委由專業社工人員做家庭訪視,並綜合考量孩童年齡、雙方照顧能力、家庭生活環境等因素後,判斷哪一方較適合擔任監護人。


房屋所有人有權賣屋
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,誰就有權處分(如買賣)房屋,邱小姐的確有權賣掉房子,但需特別注意的是,如果邱小姐同時是房貸貸款人,先生可能會在兩人離婚後,訴請邱小姐返還先前代繳的房貸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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