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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腥夫不養家 可告通姦求償

 

讀者問:
我先生拋棄妻兒不顧,跑去跟一個中國女人(已經拿了台灣身分證)同居。他是個警察,薪資都是交由我處理,但從去年十月起,他每月薪水六萬二千元,只給我一半,雖然加上我每月薪水一萬三千元,仍夠支付家用,所以我沒再跟他拿一毛錢,但這樣我很虧,可是先生就是不給我錢。請問在法律上我有什麼方法,可保護我的權利?


如果讀者的先生不肯回家同居,就是未履行結婚後男女的同居義務,如果夫婦兩人真的已無感情,讀者可向先生提出離婚要求,根據《民法》第一○四九條兩願離婚的規定,夫妻倆願離婚者,得自行離婚。讀者可與丈夫一起協議離婚的條件,談妥後即可離婚。


可提離婚索撫養費
如果讀者對丈夫還有感情,希望他能迷途知返,可蒐集丈夫與中國女子同居的證據,控告兩人妨害家庭,如果要顧全丈夫,可撤銷對丈夫的控訴,只控告該名中國女子。丈夫如果還不回頭,讀者又不希望他受刑事追訴,也可另循民事訴訟途徑,向兩人求償。
依據《民法》第一○五二條規定,有十種重大事由可向法院聲請請求離婚,由法院裁判,而讀者的情形應是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的繼續狀態,造成婚姻難以維持。讀者訴請離婚請求法院裁判後,法院審理時也會對小孩該由誰撫養、撫養費與夫妻財產如何分配進行裁判,保護讀者的權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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