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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人沒見證就蓋章 離婚不算

 

王姓男子與劉姓妻子離婚後,劉女另交男友並論及婚嫁,王卻提告確認婚姻關係存在。法官發現其中一名證人只看王傳給劉女的簡訊「OK」2字就蓋章,未親身見聞王有離婚意圖,見證不算數,以一人見證不符離婚法定要件為由,判雙方婚姻關係存在。

王姓男子主張,他前年4月與劉女結婚、去年8月離婚,當時劉女找2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蓋章,但2名證人都未到戶政事務所陪同辦離婚手續,也未詢問他是否要離婚,認為他與劉女離婚無效,要求確認雙方婚姻關係仍在。

劉女則說,她約王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手續,王傳「OK 」簡訊給她,她拿簡訊給林女和堂弟看,讓他們知道雙方有離婚真意,因此在離婚協議書上蓋章。

劉女說,她離婚後另交男友且論及婚嫁,王卻反悔並提訴訟,讓既成事實再生波瀾,造成她困擾,請法官駁回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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