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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物插肛門 算強制性交判刑

 

25歲的林姓收容人被控在幫一名患皮膚病的獄友擦藥時,強行將棉花棒插入獄友肛門,並頻頻拍打、旋轉長達2分多鐘。板橋地院今天依強制性交罪,判林3年2月徒刑。

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,林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在民國99年間到台北監獄台北分監服刑,被害男子去年7月1日因竊盜案入獄,被分配到林男的舍房。

被害男子因罹患皮膚病,下半身多處部位發炎,須按時擦藥治療,舍房內「最資深」的林男於7月8日自告奮勇協助,卻在拿棉花棒幫被害人的生殖器、大腿等患部擦藥時,強行將棉花棒插入被害人肛門,並頻頻旋轉、推進,被害人痛苦不堪,但因畏懼「老鳥」不敢出聲反抗,事後旋即通報獄方,要求轉調舍房。

獄方調查時,同房的收容人指證歷歷,且舍房監視器也有拍下畫面,因此將林男移送法辦,檢方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。

法院審理,林男否認強制性交,辯稱是在跟被害人玩,因玩過頭才把棉花棒插進肛門,並推說被害人也沒抗拒,未違反被害人意願;林男的辯護律師則說,林男主觀上沒意圖要滿足性慾,不構成強制性交罪。

法院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,發現林男將棉花棒插入被害人肛門長達2分多鐘,且被害人多次將身體前傾表達反對,案發後更要求調離舍房,足見內心確有受創。

法官認為,林男的舉動已逾越玩笑範圍,雖未達滿足性慾程度,但動作具有性交意味,認定林男不顧被害人意願,對被害人強制性交,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觀念,依強制性交罪,判林有期徒刑3年2月,全案可上訴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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