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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

 

惡狼性侵幼童,是否違反幼童意願而適用加重處罰的強制性交罪?
司法院建議法務部修正刑法規定,讓一定年齡以下的幼童遭性侵時,一律以強制性交罪追究被告的刑責,使幼童受到完善的保護。

最高法院下周二將召開刑事庭會議,研討相關的法律爭議。

最近有三歲、六歲女童遭人以手指、眼鏡架等異物性侵,有些法官認為,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「違反被害人意願」,如果被告是利用未滿十四歲幼童懵懂不解人事,可以聽任擺布而性侵,只成立刑法的「對未成年人性交罪」。

多數民眾都無法認同這種見解,因為幼童那懂什麼性交?
更沒有同意的能力,怎麼去證明「違反其意願」?為保護幼童,這些性侵行為應該都當成違反幼童意願,也就是「沒有能力說是,都視為說不」,要以強制性交罪加重處罰。

司法院因此建議修正刑法,在強制性交罪增加一項規定,只要對一定年齡以下(如七歲或十四歲以下)的男女性交,都是違反其意願,以強制性交論處;至於年齡怎麼訂,可以參考兒童心理學家的意見。

修法以前,最高法院也希望傾聽社會的聲音,召開刑事庭會議,看看能否經由解釋來解決這些爭議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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