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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兒非骨肉 不能請求精神賠償

王姓司機與顏姓護士結婚生子後,發現是別人骨肉,訴請離婚獲准後,再求償3年養育與精神賠償費二百多萬元,二審認為王撫養小孩社會評價與名譽未受損,不能請求非財產損害,只判賠37萬元撫養費。 法律咨詢

住高雄縣林園鄉的王姓司機,92年與顏姓護士交往後,獲悉顏女懷孕,向顏女求婚,當年10月結婚,隔年3月生下男嬰,王視為心肝寶貝。可惜好景不長,婚後感情生變,法院96年2月判准離婚。 夫妻離異後,兒子仍住王家,王也疼愛有加。隨著孩子逐漸長大,王發現小孩特徵與前妻的吳姓醫師男友越來越像,經質問前妻,她也坦承與醫師男友分手後就發現懷孕,為讓孩子有爸爸,才嫁給他。顏女於96年6月也將小孩接回撫養。 免費法律諮詢

一審法官認為,太太婚前懷孕,致所生之子不是自己親生,足以影響丈夫名譽,顏女與前醫生男友應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,判決共賠償152萬元。顏女不服上訴,她指婚後不久就據實告知小孩不是王的骨肉,並沒有欺騙王,後來王一再指責她感情不忠,走上離婚之途。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,太太隱瞞孩子非親身骨肉,並不影響丈夫的社會評價與名譽,不能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失,加上撫養小孩費用不少是夫妻均分,賠償37萬元即可。法律諮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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