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法律諮詢網.免費法律諮詢電話.24小時專線0800-223-500

 

 

性交定義增列 性自主有保障

 

刑法性侵罪修改後,不再只有「男對女」才構成性侵,男對男、女對男、女對女均構成性侵,李男吸含小兒子生殖器的行為,同樣構成性侵罪,不能用好玩或開玩笑態度等閒視之!

民國88年4月修正的刑法第10條第5項增列「性交」定義,1、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、肛門或口腔的行為;2、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、肛門的行為。

法界人士解釋,這是新刑法以「性交」取代舊刑法使用的「姦淫」一詞,並把口交、肛交與異物插入性器或肛門的行為,都列入性交範疇;且行為主、客體範圍,不以舊刑法時期的「男對女」為限,即女對男、男對男與女對女都算是性交。

因此,口交本身是把對方性器官含在自己口內,與用口侵入他人性器官沒有兩樣,縱然是對未滿14歲的兒童為之,也是口交行為,如此才能不分年齡的保障男、女彼此性自主權,國內男、女民眾都應有正確認知,以免誤蹈法網。

 

 

 

法律諮詢免費法律諮詢法律咨詢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ytrygt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