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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通姦逾半年  有新證仍可告

 

 

李太太問: 我發現丈夫有外遇,他承認並答應不再聯絡,願將房地產過戶給我,換我不離婚,我到第三者的網誌留言,告訴她若再與夫來往會告她;她在網誌回應「會結束一切。」後來我又發現兩人繼續往來,從那天起到現在已經過半年,可再提告嗎?可要求房子跟小孩都歸我嗎?

律師答: 依《民法》規定,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的話,就構成通姦行為,會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之一。若發現配偶有通姦行為,如果事前有同意,或事後有原諒對方,或知道對方通姦行為超過六個月,或自通姦行為發生後超過二年的話,就不可據此理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。

刑法上知道對方通姦行為超過六個月,也不能控告通姦、相姦罪。 訴訟中要求監護權 你發現丈夫有外遇行為,丈夫承認了,第三者也回應她做錯了,看起來你已因對方認錯而原諒對方,再加上你知道先生通姦行為已超過六個月,依照《民法》規定,你就不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。

但是,你如果有新的證據可以證明丈夫有新的通姦行為,就可以在發現後六個月內,向法院先提出刑事通姦告訴及民事離婚訴訟,離婚訴訟中就可向法院要求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。

如果你有證據,例如他寫下願將房地產過戶給你的悔過書或自白書;有聽到他同意將不動產過戶給你,做為你不提起離婚訴訟的條件的人,你即可要求丈夫履行和解契約,將不動產過戶給你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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