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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協議離婚 不可索贍養費

 

如果夫妻雙方因一方的財務問題怕拖累對方而協議離婚,協議書中無任何但書,雙方繼續同居生活相處一年半後,又因雙方感情轉淡決定分開,此時女方可向男方提出恢復婚姻,還是向對方要求贍養費嗎?



律師答:
因為是協議離婚,依《民法》離婚規定,有書面,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,並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,就算是合法離婚,所以沒有回復婚姻問題。

另《民法》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,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。根據A來信內容看來,雙方是協議離婚,如果當初協議內容未提及贍養費,原則上應無贍養費問題。


判離才可舉證訴請
一般而言,會被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因,多數是因夫妻之一方有過失,例如重婚、外遇、受虐、被對方直系親屬虐待、惡意遺棄,或意圖殺害他方、有不治之惡疾、重大不治的精神病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、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六月以上徒刑確定以及其他重大事由等狀況。
夫妻雙方既經法院判決離婚,沒有過失的一方在離婚後,因經濟實力或沒有謀生能力而生活困難,才可向對方請求贍養費,如果對方置之不理,可提證據向法院訴請贍養費。至於法院判決離婚時認定雙方都無過失,其中一方因生活困難,他方也應給贍養費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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