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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離家 報失蹤後可提離婚

 

新莊問:
我先生離家出走了,但是他沒有簽下離婚協議書,請問這樣我可以到哪裡去申請離婚嗎?需不需要先登報尋人呢?還有,我的小孩子都已經十九、二十歲了,現在應該已經沒有監護權問題了吧?


律師答:
根據《民法》第一千零一條規定,夫妻互負同居義務,此規定是為共同協力經營圓滿、幸福家庭生活之婚姻目的而設。所以如果夫妻之一方,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他方同居,他方可到法院提起「履行同居義務之訴」。

若被告的一方仍拒不履行,即可能構成《民法》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「惡意遺棄他方」,或同條第二項「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」之離婚事由,得由被遺棄或非可歸責之一方,向夫妻住所地的地院提起離婚訴訟。


未履行同居義務

以莊小姐的情形為例,為證明她與丈夫之間確有前開離婚事由的存在,在尚未提起訴訟的前階段,若離家出走之丈夫音訊全無,不知所蹤,是可先向轄區派出所通報失蹤人口,此紀錄即可作為日後提起訴訟時,證明配偶未履行同居義務或有離婚事由存在的證據,此外登報尋人也是一種可行方法。

另外《民法》第十二條規定,滿二十歲以上為成年人,所以在小孩滿二十歲之前,均會有監護權問題,此部分可於離婚訴訟中,附帶請求法官酌定監護權以及日後探視、扶養的問題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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