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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復婚又離婚財產該怎麼分配?

 

2004年,林女士和張先生結婚,幾年後生下了女兒。瑣事一多,夫妻倆的爭執也多了。


2008年,兩人到民政局協議離婚。離婚時約定:兩人婚後買的、位于江東區的房屋歸林女士所有,女兒也由她撫養,但張先生不需支付任何撫養費用。離婚後,張先生經常來看女兒,看前妻操勞的樣子,忍不住心酸。一夜夫妻百日恩,加上為了女兒的成長考慮, 2009年兩人復婚了。


可復婚不到5個月,兩人感情再次破裂。這一次的離婚協議中約定:女兒仍由林女士撫養,張不用支付撫養費用,有探視權;江東區的那套私房歸林女士所有,張住房自行解決;私家車一輛,歸張所有。


今年,林女士在一次法律咨詢中得知,由于第一次離婚時房子是歸她所有,因此復婚後,那套房子算是她個人的婚前財產。頓時,林女士覺得自己虧大了。林女士原本以為復婚後,房子是婚內財產,自己拿了房子已經是佔了便宜,所以也就不要張先生再給撫養費了。可現在看來,房子本來就是她的,還不要男方付撫養費,虧了!


7月25日,林女士到法院,以重大誤解為由,要求變更離婚協議中子女撫養部分。她要求將協議改為:女兒歸女方撫養,張先生按3000元每月承擔子女撫養費,至女兒18周歲。女兒教育費、醫療費雙方各承擔50%,2009年離婚後已經發生的教育費11345元,張先生承擔5672.50元。


再次開庭。張先生辯稱,2009年兩人離婚時,已經就家庭財產進行了分配。家庭財產包括房屋一處、私家車一輛及8萬元存款。考慮到前妻撫養女兒不容易,他已經不對分財產有太多要求,僅僅得到了一輛車。另外,第一次協議離婚時,兩人也已就房產及女兒撫養進行了約定。結果現在林女士僅確認了房產部分,卻不承認女兒撫養那部分了。張先生說,如果林女士覺得吃虧,他願意以原分配方式與之進行對換。也就是說,由他來撫養女兒,房子歸他,林女士只得到車,但不用付撫養費。


江東法院經過審理認為,林女士的變更請求割裂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,欠缺合理性。簡單來說,就是第一次離婚時,房子分給林女士,同時女兒也交由她來撫養,這樣的分割是比較合理的。而且,林女士並不能提供充分證據,證明張先生的實際收入情況,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林女士的訴求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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