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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熱友商標 製造商勝訴

 

知名感冒糖漿「風熱友」的製造商久松化學公司認為,經銷商合強藥業公司自行變更商標,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廢止,合強註冊的商標因而被撤,不服提起訴訟,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認為,風熱友實際使用的商標,與製造商註冊的商標已有變更,兩者喪失同一性,判製造商勝訴。

久松化學公司民國62年創建,30多年來生產家喻戶曉的感冒糖漿如友露安、風熱友等產品,後來與合強公司簽訂合約書,由合強負責經銷。 判決書指出,78年時,合強公司以「久松風熱友」申請註冊商標獲准,後來,製造商久松公司派員查訪,發現風熱友包裝上,只標示「久松、風熱友」等文字及右側葫蘆圖形組合商標,並非他們原來註冊的商標,也未標示外文「HONZEYU」,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廢止。 智慧財產局審查後將商標廢止,合強提起訴願,仍遭駁回,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行政訴訟。合強公司主張,他們只是把商標三部分「久松風熱友」、「雲圖」、「HONZEYU」分別標示在不同位置,應不失同一性。

合議庭審理認為,合強公司的包裝盒未使用HONZEYU,藥瓶也只有中文,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圖樣顯然不同,實質上已有變更,而非僅就商標圖樣之大小、比例等加以變化,依社會通念已喪失同一性,判決駁回告訴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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